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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农户不再存在的,为避免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面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为对有限的耕地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如果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又不通过合法途径流转土地经营权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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