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或期限问题,而可撤销合同有明确的撤销期限限制,有效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也需遵守相应期限要求。
1.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当事人通过解除行为确认无效状态,因此不存在解除的必要,也没有解除期限的说法。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订立合同的,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当事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将消灭。
3.有效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也有期限要求。如果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需按规定或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规定或约定,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