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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张优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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