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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023.09.04 12174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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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

由 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 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 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 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 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 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 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 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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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 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 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 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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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判几年

法律上面的理解拐卖儿童罪实际上就是指使用欺骗的手段、利益诱惑又或者其它一切手段让还没有到十四周岁即是还没有成年的孩子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身边的不法行为。

法律上面的理解拐卖儿童罪实际上就是指使用欺骗的手段、利益诱惑又或者其它一切手段,让还没有到十四周岁即是还没有成年的孩子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身边的不法行为。当中拐卖儿童行为是指把出卖儿童作为商品一样赚取金钱的或者获得其他利益收入的行为,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其中的一种行为就会被判刑为拐卖儿童罪:

1、用欺骗手段拐带掳走儿童;

2、绑走未满十四岁的孩子;

3、犯罪嫌疑人收买或者贩卖未满十四岁的孩子;

4、在拐卖的过程中有接送过或者中转过未满十四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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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 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 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 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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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 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 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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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 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 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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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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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打进第三方没签合同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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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未签合同也能追讨工程款,可收集证据证明事实合同关系,若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占有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追款。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工程记录、施工图纸等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及款项金额。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占有工程款,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追讨时先与第三方协商并保留记录,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此时之前收集的证据就至关重要。若在追讨工程款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法律适用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适用什么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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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建设工程与不动产联系紧密,专属管辖能方便案件审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等工作,利于查明事实、及时解决纠纷。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遇到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要明确管辖法院是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及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2.了解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协议管辖选择无效,耽误纠纷解决。 3.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协助进行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等,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施工造成损害赔偿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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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造成损害赔偿范围包含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涵盖施工导致的不动产和动产损坏,像房屋、车辆、设备等,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算赔偿金额。人身损害赔偿有治疗和康复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要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要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有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方应在施工前做好防护措施,降低损害发生概率。 2.一旦发生损害,及时与被侵权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3.被侵权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主张赔偿。 4.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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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若发生纠纷是可以起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这些条件。 (2)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3)在诉讼中,聊天记录、施工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都能够作为证据,来证明这种事实关系以及纠纷事实。当事人起诉时要提供初步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裁判。 提醒: 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起诉,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不同案情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工程里实际施工人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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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施工行为、与发包人合同关系、合同效力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认定实际施工人,首先要有实际施工行为,即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其次,虽与发包人无直接或名义合同关系,但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再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为无效,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最后,工程要部分或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若质量不合格,无法主张工程款债权,也就难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这些因素来确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如果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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