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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之间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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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721人看过
导读: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介绍婚姻以索取财物的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律图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之间怎样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介绍婚姻以索取财物的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律图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之间的界限,希望能够帮助你正确认定这二者,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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