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表妹在他们公司工作了五年时间了,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了,我表妹在合同到期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申请了合同顺延,三期员工劳动合同顺延约定依据是什么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女员工的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女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2019-08-30 19:33:39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来帮你分析:
1、合同期延续到女工哺乳期满,如果不续约将自动终止;
2、企业有义务在该女工劳动合同自然延续期内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根据我的工作经验,产假未到期,一般情况下该女工是不会与单位联系的。在产假即将到期时,她自然会主动与企业联系协商复工等问题,到这个时候你再与她协商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也不迟。
4、在社保管理机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期、续约等)与养老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是3个系统,他们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影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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