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用人单位正当合法辞退需要以下理由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违纪辞退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1、因为迟到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2、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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