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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试用合同被辞退,签了试用期合同辞退有补偿吗?

张* 甘肃-平凉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9.13 17:18:05 5478人阅读

我表姐才刚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没两天,单位就找理由把她给开除了,因为找到了其他的人,签了试用期合同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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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合同,但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前程无忧专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8-09-13 17: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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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与试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否则解聘决定无效。
所谓试用期必须是劳动合同约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试用期。
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按照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
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若单位没有支付,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再加付50%的补偿金,这样实际上是1.5个月的工资了.
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费应当是平时工资的1.5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按照规定,还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费25%的补偿金.

2018-09-13 17:1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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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以下是对你的签了合同试用期被辞退问题的解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最后1个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薪÷21.75×出勤天数。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10-29 15: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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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辞职当然有工资,只要你提前和单位申请过了。那么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工资。要是单位恶意不给,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的。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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