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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2018-07-15 12:2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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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应该付加班费。成都某媒体内容审核负责人肖女士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加班。用她的话来讲,已经一个多月没有体会过周末的滋味。“自愿加班是不用支付加班费,因为多数情况下并非自愿,而是因为没完成工作。”肖女士表示,从国家《劳动法》来看,劳动了就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劳动力。但是从奉献上面来看,不用支付加班费用,自愿加班表扬一下就可以。那么自愿上班和自愿加班呢?
对于大多数上班族而言,自愿加班大多属于无奈之举。“看到别人周末、下班时间逛街、聚会,也很羡慕,但任务没有完成,只能自愿加班。”在某信贷公司项目部上班的杨女士表示,任何一个有责任的员工都会以公司利益为先,不会因为区区几百的加班费,去找人事。“工作当天完不成,第二天又要交,不自愿加班怎么办?难道让公司晨会开天窗?”杨女士认为,一个员工因为自愿加班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是一种没有上进心表现。
2018-07-15 12:2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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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所以,对于这种不自愿加班的概念必须有明确的认知,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2020-10-21 15:53: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