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专业解答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专业解答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一旦在合同中确立,不会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即使原合同关系终止,只要双方存有争议,仍可依据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确保了解除后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专业解答合同有效性与可撤销性的关键差异在于起源、认定程序、法律效力、违法追究和适用期限。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即无约束力,因严重违反生效条件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已生效但允许通过发现瑕疵后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暂时或永久消除。
专业解答合同有效性与可撤销性的关键差异在于起源、认定程序、法律效力、违法追究和适用期限。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即无约束力,因严重违反生效条件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已生效但允许通过发现瑕疵后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暂时或永久消除。
专业解答仲裁协议应包含:各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此意愿需明确、共同、真实、自主;仲裁事项需具可仲裁性和法律依据;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并明确载入协议。这三点确保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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