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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 庭重新仲裁的, 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并裁定中止撤销 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018-06-24 17:3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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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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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 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 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以上是对申请撤销仲裁暂不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6-24 17:31: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