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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总额问题怎么解决?

罗** 河北-石家庄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7 10:53:45 3886人阅读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在计算工资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总额问题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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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既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是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可以说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任何法定的限制条件,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有恃无恐,不仅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也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目前的实际来看,就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原本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改签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规避责任。立法者的原意可能是为了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发展、促进就业,然而却造成了一系列隐患:对于劳动者而言,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也意味着生活来源,甚至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虽然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现实中往往每一个劳动关系都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2018-06-07 11:0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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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总额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立法者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相对灵活和简便的用工形式,其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和短暂性使得在更多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愿意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合同。这是国家为了促进就业采取的一项临时宽松的政策,对于小型企业、临时性用工企业能够适应自如,然而对于大中型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口头协议还是存在诸多弊端的。
首先采用口头协议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容易造成不公,甚至产生歧义,隐患较大;
其次产生争议时由于没有书面协议作为凭证,使得争议难以解决,并且将会消耗更多的人力财力;再次作为大中型企业,不同层次都可能有用工的需求,在实践中到底由谁代表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完成口头协议的程序,口径又如何把握,很多问题较难解决,极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内部攀比,企业受损的局面。

2018-06-07 10: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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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2020-11-18 10: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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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工资总额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总额的内函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之总额。其外延包括六部分:
一、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支付给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体育津贴等。
二、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及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四、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指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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