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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要问一下关于管廊工程劳务分包的事

李** 新疆-喀什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29 12:28:24 3889人阅读

你好,我的朋友最近听说城市的管廊工程往外承包,他想要承包下来,想问一下关于管廊工程劳务分包的有关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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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建造的管线公共隧道,将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力、排水等两种以上市政管线集中敷设在该隧道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综合管廊在日本被称为“共同沟”,在我国亦被称为“共同管道、综合管沟”。

2018-05-29 12: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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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性:
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将市政六大类管线集中综合布置,形成新型的城市地下智能化网络运行管理系统。
2、长效性:
市政管廊土建围护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保证“管廊”50年以上使用寿命,并按规划要求预留50年的发展增容空间,做到一次投资,长期有效使用。
3、可维护性:
市政管廊内预留巡检和维护保养空间,并设置必需的人员设备出入口和配套保障的设备设施。平均每1000米设一个工作井,同时配备起重吊桩和活动梯车为管线更修管线、检修、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高科技性:
市政管廊内外设置现代化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采用以智能化固定监测与移动监测相结合为主、人工定期现场巡视为辅的多种高科技手段,确保“管廊”内全方位监测、运行信息反馈不间断和低成本、高效率维护管理效果。
5、抗震防灾性:
市政管线集中设于地下市政管廊内,可抵御地震、台风、冰冻、侵蚀等多种自然灾害。在预留适度人员通行空间条件下,兼顾设置人防功能,并与周边人防工程相连接,非常状态下可发挥防空袭、减少人民财产损失的功效。
6、环保性:
市政管线按规划需求一次性集中敷设,可为城市环境保护创造条件,地面与道路可在50年内不会因为更新管线而再度开挖,市政管廊的地面出入口和风井,可结合维护管理和城市美化需要,建成独具特色的景观小品。
7、低成本性:
由于市政管廊采取一次投资,同步建设,各方使用,多方受益的形式,不仅克服了现存模式的多种弊端,而且在综合成本上也得到了降低和控制。 旧有模式的单打独斗的多家报批、多头建设、重复开挖以及新工程的施工对地下旧有管道所造成的破坏而造成的损失等最终使成本增高。
8、投资多元性:
市政管廊可将过去政府单独投资市政工程的方式,扩展到民营企业、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面共同投资、共同收益的形式,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效解决此类市政工程筹资融资难度大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管廊工程劳务分包的回答。

2018-05-29 12:30: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针对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在就该纠纷向提讼之前,需要先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那究竟该如何来确定呢?在下文告诉你答案。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第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第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理的范围。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4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1、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2、承包所谓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完成承包工作。3、联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4、挂靠承包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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