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于今年入职现任公司,招聘广告和劳动合同职位是市场专员。但是入职的时候告知我暂代某行政职位几个月,但是时值今日一直都暂代着。我也多次提出过我什么时候可以转到市场去做,得到的答复总是说会招人之类之类,要么就说还要我提高什么什么能力。请问,1.这样算是违反合同法或者劳动法么?
当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职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018-04-16 18:46:33 回复
发生劳动纠纷,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扩展资料劳动合同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相关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并未就薪水报酬做出具体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2020-11-06 15:57:1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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