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私立高中当老师,签的聘用合同,4.10向学校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书面提出离职申请,现已满30天,学校仍未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 我已体交材料劳动仲裁。告知学校我5.10后在职仅为配合交接,绝非延续劳动关系,不代表撤回离职,明确最后在职日期为6.5。要求学校在6.5前为我办理离职,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您好!关于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后学校仍未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
1. 劳动者的辞职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已向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提交书面申请,完成了法定的通知义务。
2. 学校拖延的法律后果:三十日期满后无论学校是否批准,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学校应当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3. 学校不给离职证明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建议:确认您提交书面申请的具体日期,计算三十日满期。到期后书面要求学校办理离职手续。如学校仍不办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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