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可裁员的情形:企业按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调整后仍需裁员、因客观经济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2.裁员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3.优先留用人员:签较长期限固定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结论:
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可裁员,但需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方案,且优先留用特定人员。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的几种经济困难或经营调整情况下有权裁减人员。不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即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出于人文关怀和保障部分劳动者的生活,规定在裁减人员时要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裁员相关的法律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裁减人员,包括企业按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调整后仍需裁人、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但裁员需遵循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如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特殊状况人员。
2.建议用人单位准确界定可裁员情形,避免随意裁员引发法律风险。严格履行裁员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留用人员时严格按规定执行,体现公平合理。职工若遇到不合理裁员,可通过工会反映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裁减人员,如企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员,以及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些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的一定灵活性,以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裁员有严格程序要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且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能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便于行政部门监管。
(3)裁减人员时要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包括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职工群体的保护。
提醒:
用人单位裁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遇到裁员情况,可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受保障,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用人单位可裁减人员的情形有四类,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裁减人员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进行裁减。
(三)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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