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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赔偿金额的标准究竟是多少

冯* 山西-吕梁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2 06:34:22 473人阅读

竞业协议赔偿金额的标准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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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二)若上述30%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实践中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时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商业秘密价值、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6-01-22 12: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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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协议赔偿金额也就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法律没定统一标准。
2.若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没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单位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补偿。
3.若上述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实际中,补偿金额可双方协商,要考虑岗位、商业秘密价值和当地经济水平等。

2026-01-22 10: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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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竞业协议赔偿金额法律无统一标准,若未约定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按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标准支付,实践中可协商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若此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补偿金额可由双方根据劳动者岗位、商业秘密价值、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如果遇到竞业协议赔偿金额方面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9: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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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未对竞业协议赔偿金额设统一标准。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此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实践中,具体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劳动者岗位重要性、商业秘密价值大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
3.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充分沟通协商补偿金额,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数额,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2 08:0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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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对竞业协议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当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
(2)若上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时需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商业秘密价值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
签订竞业协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不同情况补偿差异大,建议遇到问题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2 07:09:46 回复

竞业限制协议书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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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2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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