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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都包括些什么

杨** 上海-崇明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7 05:00:23 355人阅读

合同解除赔偿范围都包括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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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过错方还可能承担对方防损费用。直接损失是合同解除致现有财产减少,像已付货款、运输费等,能直观计算确定。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如生产企业无法交付产品的利润损失、商业销售企业错过时机的预期收益损失等。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要满足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有确定性和合理性的条件。
2.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避免后续纠纷。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要保留好各项费用支出凭证,以便在合同解除时准确计算损失。若发生合同解除情况,无过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过错方需承担合理的防损费用。

2026-01-17 12: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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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赔偿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解除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付货款、运输费、保管费等实际费用,能直观计算确定。
(2)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本可获得的利益,如生产企业无法交付产品丧失的利润、商业销售企业错过销售时机的预期收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需满足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有确定性和合理性的条件。
(3)若一方在合同解除中有过错,要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

提醒:
主张间接损失赔偿时需证明符合可预见等条件。不同合同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赔偿事宜。

2026-01-17 10: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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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赔偿范围:在合同解除时,先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货款、运输费等可直接计算;间接损失要判断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
(二)收集证据:对于直接损失,保留好支付凭证等相关票据;对于间接损失,准备好能证明预期收益的材料,如销售计划、生产订单等。
(三)过错认定与费用承担:确定合同解除中是否存在过错方,若有,过错方需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无过错方要保留好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17 09:3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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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赔偿范围含直接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解除致现有财产减少,像已付货款、运输费等,能直观算清。
2.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利益,如企业因合同解除失去的利润、预期收益。但赔偿此损失要满足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有确定性和合理性的条件。
3.若一方在合同解除中有过错,要承担对方防损扩的合理费用。

2026-01-17 08: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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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过错方还可能承担对方防损扩的合理费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时,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付货款、运输费、保管费等实际费用,这些能直观计算确定。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如生产企业因合同解除无法交付产品丧失的利润、商业销售企业错过销售时机的预期收益损失等,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要满足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的条件。若一方在合同解除中有过错,需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遇到合同解除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06:59: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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