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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者所负的补偿责任是什么

张* 广东-揭阳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6 10:25:36 428人阅读

接受劳务者所负的补偿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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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间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行为受损,当第三人无法担责或无赔偿能力,接受劳务者需给予补偿,这是从公平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并非基于过错,不具惩罚性。
(2)补偿数额要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劳务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即便不是第三人原因,而是提供劳务一方自身疾病等在劳务活动中受损,接受劳务者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提醒: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都应了解此补偿责任规定。提供劳务者遇损害及时维权,接受劳务者按规定合理补偿,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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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行为受损且第三人无法担责或无赔偿能力时,接受劳务者应主动与提供劳务者沟通,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劳务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协商补偿数额。
(二)若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等非第三人原因在劳务活动中受损,接受劳务者虽无过错,也需结合实际情况,衡量是否给予一定补偿。
(三)在协商补偿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务合同、医疗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16 13: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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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受损,若第三人无法担责或无赔偿能力,接受劳务者要给予补偿。
2.该补偿不是因接受劳务者有错,而是为公平平衡双方利益,无惩罚性,是适当分担损失。
3.补偿数额要综合双方经济、劳务性质、损害程度等确定。
4.提供劳务者因自身疾病等非第三人原因受损,接受劳务者无错,也可能担责。

2026-01-16 13:2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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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行为受损且第三人无法担责或无赔偿能力,或因自身疾病等非第三人原因在劳务中受损,接受劳务者可能需给予一定补偿。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在个人劳务关系里,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从公平角度出发为平衡双方利益,接受劳务者要承担补偿责任。该补偿并非基于过错,不具惩罚性,只是对提供劳务者损失的适当分担。补偿数额要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劳务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如果在劳务活动中遇到此类情况,由于补偿责任的判定和数额确定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2:0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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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劳务者补偿责任是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当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损且第三人无法担责或无赔偿能力,或因自身疾病等非第三人原因在劳务活动中受损时,接受劳务者给予的一定补偿。这并非基于过错,而是出于公平平衡双方利益,不具惩罚性,是对损失的适当分担。
2.为合理处理该类情况,首先要准确界定补偿情形,严格区分第三人行为致损和自身疾病致损等不同情况。其次,确定补偿数额时,要全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劳务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最后,劳务双方可在劳务合同中提前对可能出现的补偿责任进行约定,以减少后续纠纷。

2026-01-16 11:10:00 回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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