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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金一般给多少个月

陈* 广东-东莞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5 13:49:59 396人阅读

解聘补偿金一般给多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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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基础补偿月数。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二)高收入劳动者补偿有上限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工资数额计算,且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三)明确月工资计算标准。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需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1-15 17: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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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聘补偿金的月数按工作年限确定,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计算,且最多支付十二年;这里的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1-15 17:1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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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解聘补偿金的支付月数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工资超当地平均三倍时补偿标准和年限有上限。
法律解析: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在解聘补偿计算中遇到疑问,或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5 16: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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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月数,主要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同时会根据劳动者月工资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调整补偿标准和年限上限。

1.常规工作年限对应的补偿计算方式。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月数;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高工资情形下的补偿限制规则。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的计算基准说明。此处涉及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需涵盖正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

4.劳动者需注意的事项。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以便核对月平均工资是否准确;若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5 15:3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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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聘补偿金的支付月数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计算补偿金所用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包含该期间的所有正常收入进行综合核算。

提醒:
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记录,确保平均工资核算准确;若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2026-01-15 13:52:29 回复

文员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等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二、甲方现聘请乙方为公司(职位)负责工作。三、甲方按照政府的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在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甲方给予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四、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和劳动纪律: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所需入职资料,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学历证书、未婚证、计划生育证、外出人口证、担保人本市户口本的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家庭成员情况等)。如乙方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件,一经查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岗位标准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甲方交办的其他任务,并对甲方负责。甲方将定期检查、考核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3、乙方不得同时在其他经济组织或其它工作单位任职或兼职。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合同、借据和收据等与甲方有法律关系的文件,更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货款或货物。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在正常上班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上班制度。6、乙方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任何时候均不得窥探、窃取、泄露、转借、出卖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乙方有配合甲方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五、劳动保护规定:1、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切实保护乙方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2、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各种培训,以逐渐提高乙方的劳动技能。3、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权利。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1、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即自行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动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如甲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B、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C、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D、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E、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F、连续三个月内均达不到销售、回款指标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G、挪用客户回款资金的(一经发现或客户投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所有工资及所有的差旅补助)。H、侵占客户回款资金并拒不交回公司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I、甲方依据以上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内规定支付给劳动报酬的。B、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C、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6、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但不能免除乙方依约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7、若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8、乙方在离职时必须结清本人的业务和帐务,向甲方递交交接清单,并退回甲方有关财物资料,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业务和帐务全部交接完毕并由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资结算。七、违反合同的责任,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八、调解和仲裁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人:年月日乙方:年月日希望以上内容可以解决文员聘用合同的相关疑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目前广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观点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笔者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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