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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赔偿金是否把提成算在内

吴** 安徽-池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6 07:27:23 371人阅读

裁员赔偿金是否把提成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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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提成性质。判断提成是基于正常工作时间业务量按固定比例计算发放,还是特定项目一次性奖励、不确定能否获得或与正常工作无关的额外收入。
(二)查看发放记录。若提成有明确计算依据且按月计入工资总额发放,可将其纳入裁员赔偿金计算基数;若不满足该条件,可不纳入。
(三)综合判断。结合提成性质和实际发放情况来确定是否将提成算入裁员赔偿金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2-26 10: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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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员赔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若提成是正常工作时间应得收入,有明确计算依据和发放记录,计算赔偿金时要算入。比如按业务量固定比例算的提成,且已按月计入工资总额发放的,应纳入平均工资。

3.若提成是特定项目一次性奖励、不确定能否获得或与正常工作时间无关的额外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时可不纳入,需结合提成性质和发放情况判断。

2025-12-26 09:4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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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员赔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提成是否计入该基数要根据其性质和实际发放情况判断。若提成是正常工作时间应得收入且有明确计算依据和发放记录,应计入;若为特定项目一次性奖励等额外收入,可不纳入。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裁员赔偿金计算以劳动者月工资为基数,这里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资包含多种形式,提成属于工资一部分时,若其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能稳定获得的收入,有明确计算方式且按月计入工资总额发放,那么在计算裁员赔偿金时将其纳入平均工资计算是合理的。反之,若提成是基于特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具有不确定性或与正常工作时间无关,就可不纳入平均工资。实际情况中,需综合提成性质和发放情况判断是否计入。如果对裁员赔偿金计算中提成是否应计入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2-26 08:5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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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员赔偿金计算基数通常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提成是否计入该平均工资需视其性质和发放情况而定。
2.若提成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收入,有明确计算依据和发放记录,如按每月业务量固定比例计算并按月计入工资总额发放,计算裁员赔偿金时应将其算入平均工资。
3.若提成是基于特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不确定能否获得或与正常工作时间无关的额外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时可不纳入。
4.建议企业在裁员时,仔细审查提成的性质和发放记录,准确计算裁员赔偿金。劳动者遇到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6 08: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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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裁员赔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是法定的计算方式,明确了计算的时间范围和基数标准。
(2)提成是否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要视情况而定。若提成是正常工作时间应得收入,有明确计算依据和发放记录,像按业务量固定比例计算且按月计入工资总额发放的,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
(3)若提成属于特定项目一次性奖励、不确定能否获得或与正常工作时间无关的额外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时可不纳入。需综合提成性质和实际发放情况判断。

提醒:
计算裁员赔偿金时,要准确判断提成性质,保留好相关收入记录。不同情况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8:14: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很多劳动纠纷,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才能提讼。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在提起劳动诉讼的时候,当事人该如何写状呢?请阅读下文了解。不服劳动仲裁状原告:张××,性别: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0918××××,省滑县人,住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620××××;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原告因与被告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工资,合计人民币××××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具状人年月日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者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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