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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有误工费吗

杜** 重庆-江津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17 13:06:08 361人阅读

在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有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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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通常有误工费,走工伤或商业保险均可获赔。
法律解析:
在工地干活因工作原因骨折一般可认定为工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相当于误工费。若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通常会对员工因意外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但要获得赔偿,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如果遇到工地骨折保险赔偿及误工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7 17: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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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通常能获得误工费。在工地因工作骨折一般可认定工伤,依据法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这与误工费性质类似。若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合同也常对员工意外受伤的误工损失赔偿,具体按合同约定。

为获得赔偿,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二是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如此,才能顺利拿到应有的误工费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17 16: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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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工地干活骨折属于工伤范畴,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由单位按月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误工费。
(2)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通常也会对员工因意外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范围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3)要想顺利获得赔偿,一方面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另一方面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必要材料,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和理赔有时间限制,要及时办理。不同保险合同条款差异大,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理赔情况。

2025-12-17 15: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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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争取误工费,首先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关键步骤。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三)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后续的理赔提供依据。
(四)如果是商业保险,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5-12-17 13: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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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干活骨折走保险一般有误工费。因工作致骨折,可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类似误工费。

2.走商业保险,像雇主责任险,合同通常会赔偿员工意外受伤的误工损失,具体按合同来。

3.要获赔偿,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备好劳动合同、诊断证明等材料,还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理赔资料。

2025-12-17 13:10:4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地干活脚骨折老板不认误工费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相关费用。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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