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告知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一年但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还可主张双倍工资,计算时段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前一日。
劳动者需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结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被迫离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要求。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在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需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有效的法律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该差额为单位应额外支付的部分,不包含已正常发放的工资。
3.劳动者需提前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用工时长。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被迫离职,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3)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4)劳动者需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提醒:
劳动者主张权利前应确保已收集足够证明劳动关系及未签合同的证据,若协商不成或对补偿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收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依据。
(二)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明确离职理由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留书面通知的送达证据,例如通过邮寄方式留存快递单。
(三)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两项权益,一是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二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1.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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