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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谁知道辞退和辞职手续区别?

朱** 安徽-芜湖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4.04 10:44:38 37人阅读

现在的孩子找到一个工作,有时很快就不干了,也不说理由。咨询有谁知道辞退和辞职手续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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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辞退和辞职手续区别:  
1.主动辞职通常是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被辞退通常属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执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3.主动辞职是由劳动者提出,劳动者被辞退通常由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者跳槽的主要需要注意: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8-04-04 10: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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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和辞职手续区别,
(1)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提问者的情况应该属于这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过失性辞退”是对劳动者人品或能力的严重否定,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失辞退”和前述劳动者的“通知辞退”相对,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2018-04-04 10: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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