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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劳动合同无效认定

汪* 陕西-安康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4 13:41:03 329人阅读

如何进行劳动合同无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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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劳动合同无效,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等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25-10-14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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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有三种情况合同会无效或部分无效: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合同;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
2.若觉得合同无效,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审查。对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
3.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被确认无效,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2025-10-14 17:4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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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单位免责排权、违法违规等情形则无效,无效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出现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变更、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合同无效,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其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并且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需支付报酬。如果您在劳动合同方面遇到可能涉及无效的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5:5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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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无效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依据法律,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合同无效,可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
3.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出现合同效力争议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14 15: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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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体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2)有三种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合同无效,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依旧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需向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

提醒: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遇到合同效力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4 13:53:43 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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