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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务没有派遣资格,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李** 安徽-滁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9.28 12:40:50 485人阅读

如果劳务没有派遣资格,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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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公司无派遣资格进行派遣,劳动者要明确自己与用工单位一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应按照实际劳动情况确定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权益,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支付报酬、缴纳社保等义务。
(三)若权益受损,先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用工单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09-28 1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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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公司无派遣资格却派遣员工,派遣行为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通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权益按实际劳动确定,用工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像支付报酬、缴纳社保。若损害劳动者权益,派遣和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3.劳动者可先和用工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能通过仲裁、诉讼维权,让用工单位担责。

2025-09-28 17:5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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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公司无派遣资格进行派遣,派遣行为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一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若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公司进行派遣业务需具备相应资格。若其无派遣资格仍实施派遣,该派遣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劳动情况保障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权益,承担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像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若因派遣单位无资格派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类似问题,不清楚具体该如何操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28 16:1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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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公司无派遣资格进行派遣,派遣行为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通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派遣资格是合法派遣的必要条件,无资格派遣违反相关规定,所以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2.在此情况下,用工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按劳动者实际劳动情况确定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能促使双方谨慎行事,保障劳动者权益。
3.劳动者权益受影响时,可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要求用工单位担责,为劳动者提供多种维权途径。

2025-09-28 15:3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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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务公司无派遣资格却进行派遣,此派遣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权益,要依据其实际劳动情况来确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起用人单位的义务,像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
(3)若因派遣单位无资格派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多种途径,可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提醒: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保留工作证据,协商解决问题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8 14:30: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问题解答如下,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劳务派遣三方都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劳务派遣三方都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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