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劳动保障法律咨询 > 女职工怀孕劳动保护有啥规定

女职工怀孕劳动保护有啥规定

徐* 浙江-温州 劳动保障咨询 2025.09.28 11:15:22 440人阅读

女职工怀孕劳动保护有啥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温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用人单位需严格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对于孕期不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应依据医疗机构证明调整劳动安排。
2.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要安排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落实女职工怀孕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女职工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28 15:42: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时,不能降低其工资,不能辞退,也不能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保障了女职工在孕期的基本劳动权益,使其经济收入稳定。
(2)若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需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合适劳动,体现了对女职工身体状况的考虑。
(3)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还需安排休息时间,保护了孕晚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4)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保障了女职工进行产检的权利。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根据不同情况增加相应天数,保障了女职工生育后的恢复和照顾婴儿的时间。

提醒:女职工要了解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2025-09-28 15:13:11 回复
咨询我

(一)女职工若发现用人单位因自己怀孕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工资待遇和劳动关系。
(二)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可让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按规定安排休息。
(四)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应留存好相关证据,确保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生育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产假,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产假天数,可与单位沟通解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025-09-28 13:24:05 回复
咨询我

1.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若女职工孕期不适应原劳动,单位需根据医疗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合适工作。
2.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且要安排休息。产前检查时间算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可享98天产假,产前能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多加15天产假。

2025-09-28 12:45:3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用人单位需保障怀孕女职工权益,不能因怀孕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要根据孕期情况合理安排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有特殊劳动保护,产前检查时间算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有相应产假。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多种保护义务。不能因女职工怀孕就降低其工资、将其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若女职工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要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还要安排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不同情况还有额外产假增加。这些规定保障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怀孕劳动权益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8 12:29:04 回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有保护吗

    专业解答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法的保护政策依据我国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员工,应给予特别关注与关爱,其中包括:1.禁止安排其承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以及孕期所禁忌的劳动项目;2.严禁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降低其薪资待遇或采取解雇、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3.对于怀孕期间的女性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时,所需耗费的时间将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2024.10.18 1532阅读
  •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专业解答《怀孕女性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孕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企业不得因怀孕降低工资、解雇或解除劳动协议。其他权益亦有规定。

    2024.05.19 2237阅读
  •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专业解答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按排加班和从事比较重的工作;再者就是在此期间不能随便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进行产检时应当要算作劳动时间。

    2024.08.22 10479阅读
  • 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

    专业解答女职工与男职工相比其实很特殊,因为女职工会有三期的情况,生理结构上面与男职工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管是家庭还会工作上面,其实对于女职工的保护都是挺多的,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的时候。其中怀孕期的保护与其他两期的保护又有一些不一样了,那么法律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2024.09.03 3109阅读
  •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专业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024.07.19 26072阅读
  •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怎么规定

    律师解析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024.10.20 860阅读
  •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2024.10.17 1277阅读
  • 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2024.09.28 837阅读
  •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如何规定

    律师解析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024.09.21 1090阅读
  •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怎么规定

    2024.09.17 942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