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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的工资可以改吗

何* 安徽-铜陵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9.05 10:12:14 402人阅读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的工资可以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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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通常不能随意更改。工资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

2.单位擅自降薪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要求按原合同支付工资,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3.企业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下,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调薪,经法定程序可合理变更。工资变更要依法并获双方同意。

2025-09-05 16: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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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的工资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变更需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法定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合理变更。
法律解析: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依据法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若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降低工资,这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原合同支付工资,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不过在企业经营困难、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下,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调整,经法定程序后能合理变更工资。工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且取得双方同意。如果您在工资变更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应对办法,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5 14:1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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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好后通常不能随意更改。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才可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
(2)若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降低工资,这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原合同支付工资,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3)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像企业经营困难、不可抗力等,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调整,经过法定程序后可合理变更工资。

提醒:
工资变更需合法合规,劳动者遇到单位擅自降薪要及时维权;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调薪也需按程序操作,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05 13: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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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通常不可随意更改,工资是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合同稳定性的必要要求。
2.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降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要求按原合同支付工资,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这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
3.在法定情形如企业经营困难、不可抗力时,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调整,经法定程序后可合理变更工资。但这也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4.建议单位变更工资时严格依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擅自更改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2025-09-05 11:1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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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好工资后,不能随意更改。若要变更工资,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若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降薪,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原合同支付工资,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在企业经营困难、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下,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调整,经法定程序后合理变更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09-05 10:30: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违约金不可以,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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