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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于项目用工合同注意事项?

李** 广东-东莞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19 20:40:53 21人阅读

最近我有个朋友在于其他公司一起搞一个项目,于是项目的用工内容还会需要注意一些事项,请问项目用工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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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8-03-19 20:4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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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违约条款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3.免责条款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
4.及时变更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关于项目用工合同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帮助到你

2018-03-19 20:4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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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1、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应特别注意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高质量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上,专用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其中最重要的需注意几点是:
一、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三、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六、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八、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

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2、应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如果企业不拥有法律界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无权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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