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存在传统意义的加班及加班费,不过报酬标准等可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相关额外支付报酬条款的应按约定执行。
法律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且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长要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双方在协议里明确约定了超出一定工作时间需额外支付报酬,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如果遇到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相关的法律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不知如何处理协议约定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不同,通常不存在传统加班及加班费概念。它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高,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虽然法律未强制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正常时长支付加班费,但报酬标准等可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协议有超出一定工作时间额外支付报酬的条款,就需按约定执行。
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协议时,要明确报酬及超时长报酬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1.小时工即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不同,一般没有传统意义的加班和加班费。
2.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算钱,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每天平均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
3.法律没强制非全日制用工超时长要付加班费,报酬标准可双方协议约定。若协议有超时长额外付酬条款,要按约定办。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无传统加班及加班费,因其工作时间灵活,以小时计酬,平均每日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且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虽法律未强制非全日制用工超时长支付加班费,但报酬标准等可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协议明确超出一定工作时间需额外支付报酬,就应按约定执行。
3.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时间、报酬标准及超出时长的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遵守协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明确超出正常工作时长后的报酬标准,保障自身权益。
(二)用人单位需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长规定,若协议约定了加班费支付,要按约定执行。
(三)当双方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时,可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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