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相关法定义务,若出卖方所交付用于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时,双方如在合同中有明确定义的,则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若无,根据该规定,出卖方应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当这一误差比绝对值处于3%以内(包括3%)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2)当这一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此种情况下,应予以支持。若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受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应由出卖方返还给买受方,而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偏差,且该合同内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当按照此约定进行处理;若此合同并无任何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来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此时买受人如欲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的请求,将会得到支持。若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受人按照原定的价格予以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所有;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人,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建筑物交付时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如存在差异,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已做出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若合同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或者表述得不够清晰明了,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建筑物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建筑物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应双倍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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