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差异的运算规则详细如下所述:
首先,当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面积存在
误判的可能性有所约定,那么无论是这个误判区域是在3%以内还是超过3%,都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这个面积误判问题。
其次,若合同中并未对面积误判作出明确约定,那就需要参照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所载明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处理。
然而,若预订购买人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超过事先约定的面积房款,那么就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如果预订购买人坚决要求
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中有“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那么就需要观察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如果增加的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订购买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是需要支付相应增加面积的款项;反之,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了正常误差范围,那么就需要参照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所载明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