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精确测量所得之实际面积计算方法,对于房屋面积差异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文与
法规明确规定如下:倘若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同中所记载的面积,并且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范围内之时,购买方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合理补充;
然而,倘若误差比率超过了百分之三,这部分多余面积的房价款项则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同时将此部分的
房屋所有权转交给买方名下。同样地,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话,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率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销售方就需要以两倍的金额向购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