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员工取得了业绩上的突破,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用,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前往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日期间的加班费用不得低于员工平均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150%;而在休息日安排的加班则应支付给员工平均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200%作为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对应的薪资支付比例须达到300%。
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存在仅以提出业绩作为报酬而不提供加班补偿这一现象,无疑是极不合理且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此种情况,劳动者可径直前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揭示。关于考勤制度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可知,工作日加班时应给予不低于正常薪资的150%作为相应补偿;休息日加班则需支付不低于正常薪资的200%作为额外津贴;
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其薪酬待遇更应达到正常薪资的300%以上。
解析:
在绩效考核体系中仅设定了提升而未设置相应的加班报酬显然是极不妥当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劳动行政机关揭发投诉。在正常工作日进行加班的,所获取的加班报酬须至少等于其平日薪酬的150%;若在休息日加班,则应得到的报酬不应少于日常薪资的200%;
至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理应获得的酬劳就应当达到其正常工作收入的3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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