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并非特定的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
具体来说
1.应发工资泛指劳动者在当月所获得的所有收入;
2.应发工资经过扣减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后,便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计税基础;
3.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则为应发工资扣除个税之后的剩余部分。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问题,它既非员工的应发工资水平,也并非实际到手的工资数额。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应发工资乃是指劳动者在特定月份内所获取的所有经济来源总和;
其次,经过将应发工资减去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支出之后,所得出的结果便是我们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唯一基础数据;
最后,实发工资则为从应发工资中扣除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
解析: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既非应发工资,亦非实发工资作为基础数据。具体而言:
1.应发工资乃是劳动者当月获得的所有收入总和;
2.在剔除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所得之金额便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准;
3.最终实得工资则是在扣除所得税后所剩余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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