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病假之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手续。在雇佣双方共同遵守的制度框架内,通常会明确规定劳动者申请病假需提交相应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书作为依据。若劳动者罔顾事实,刻意伪装患病以获取病假资格,这便构成了对雇主利益与制度尊严的严重侵犯,雇主有权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为了能够成功申请带薪病假的权益,雇员务必详细了解并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时备妥所必需的各项材料。一般而言,所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项:
首先,由就诊医院直接开具的病休证明书或住院证明(此类证明书须经医生亲自签章且加盖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其次,带上请假申请书(或是由本公司另行制定的类似书面申请材料);
再者,为了方便核实病情与病休时间的真实性,建议携带诊断记录及就诊挂号凭据(这项要求可能因各家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唯有因疾病原因而申请休假的情况下方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依照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通常均要求在职人员因疾病申请休息时必须提供由医疗机构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病历资料作为支持依据。
如若参与者故意伪装患有病症,以此行径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那么雇主将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其与参与者之间的劳务合约关系。对于员工而言,在欲请带薪病假时,理应按照所在用人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认真准备所需提交的各类材料。一般而言,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
1.由主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书或住院证明文档(其中病休证明应包含医生手写的落款及医院公章的印章);
2.相应的请假条(或企业组织内使用的其它证明文书);
3.病患的看病就诊记录以及挂号凭据等(个别企业可不作硬性规定)。
解析:
在用人单位的规范之中,关于劳动者申请病假的相关要求通常都会明确注明,即必须向所在单位出示由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文件。因此,任何涉及到恶意请病假的行为,均可被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在实践操作中,雇员欲索取带薪病假,须按照各用人单位各自的规章制度来详细准备所需的材料。一般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准备以下几项材料:
1.从就诊的医院处获取的病休证明或住院证明(此两项证明需有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请假条(或者企业自己制定的其它类似证明文件);
3.就诊治疗记录以及挂号单据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对此类材料有所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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