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针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之中,缴存的金额可以进行累加。
然而在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有上限存在,即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相关退休手续之前,每个参保人最多只能连续领取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而若在获得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金期间未能按时参与社保所的签到活动,则将被暂停发放失业金,并且不会对已经停止发放的部分进行补偿。
关于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期限设定为60天,自由原先任职单位开具终结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日期起计算;若超出这个时限,仍未前往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则作为个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措施执行。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24-04-17 12:0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