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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雇主而言,有义务在员工正式离职时结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资及津贴福利等各项款项;
同时,在现行劳动以及聘用合同圆满结束之际,亦或者是因为员工个人申请而导致劳动以及聘用合同终止之时,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放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额度,而由用人单位则需要另外负担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款的资格责任。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且严格的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4-04-15 14:40: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