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产假薪酬应全额发放,通常产假时长约为128天,薪酬计算也应以128天为准。女性职员在生育期间不直接由单位支付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其领取时间与产假长度相等。计算方式根据社保缴纳年限而异,超过一年者以本人生产当月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津贴期限,未满一年者则以当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专业解答深圳陪产假工资规定是:购买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没有购买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产假情况来进行认定。
专业解答深圳陪产假工资规定是: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如果是属于难产情况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具体情况下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执行产假的规定。
专业解答在深圳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因人而异的,产假期间实际上是由生育保险机构依法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算的。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发放,跟原工资待遇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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