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了减轻一些员工的生活压力,商量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之前还没有尝试过承担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不是很清楚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大概会有多少,所以想咨询一下。
[例1]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错误做法如下:
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4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00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00
借:应交税费-——缴个人所得税 4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00
另一种错误做法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70.59(动)。
借: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贷:库存现金 55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970.59
贷:应付职工薪酬 59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70.59
第一种做法错误有两处:
(1)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970.59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470.59。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70.59元(470.59-40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二种做法错误为一处:虽然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但错在将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人了成本,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正确做法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500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500
借:营业外支出 470.59
贷: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借: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470.59
很多公司都会许诺为员工全额承担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缴纳的时候应该注意,必须将员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一同计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吴女士的企业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计算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公司为员工定额承担个人所得税。
有些公司定额为员工承担个税,即无论工资多少,公司均支付一个个税定额。速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取得的工资+公司代员工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公司为员工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比如30%是由员工个人承担,还有70%是由公司承担的。这样的税收承担比例在计算方法上和前两者也是不同的。
1、应纳税所得额=(未含公司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公司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税率表);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也参照税率表中对应的数字;而费用扣除标准分外籍人士与境内居民而有所不同,简单的说外籍人士费用扣除标准是4000元,境内居民在上海适用的标准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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