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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的时候加班了,不知道南京市加班费怎么计算啊?

刘* 安徽-宣城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2.02 11:15:28 13人阅读

五一的时候因为没有什么活动所以决定加班,现在想要计算一下那时候的工资是多少,所以南京市加班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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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南京市加班费怎么计算的问题,如果是五一的话,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5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目前,南京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以此为例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74.94元。这样算来,如果3天都加班,至少可以拿到524.6元,相当于7天的工资。

2017-12-02 11: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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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是南京市加班费怎么计算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12-02 11:1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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