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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你好,我01年7月入职公司的,入职是是在公司总部,后调回分公司,08年三月调回总部财务部,当时公司没有出具调动文件,我最后一次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分公司签的,时间是07年1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面有写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现在公司要把我调到另一个分公司,我不同意去,公司说出了调令我不去报道就算自动离职,这样的话是不是公司违约呢,这种情况我是否能拿到赔偿?
你这样的情况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变动工作岗位和地点要双方协商同意的话,就是公司违约,你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金。
不知道这些公司的位置都在哪里?要根据具体情况,答案也相应不同的
你好!劳动合同若无相关约定,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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