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应该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业解答退休后被单位返聘,若因工受伤,该如何认定工伤呢?现实中,已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工伤受损无法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原因在于他们不再具备劳动资格。但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规,合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专业解答退休后,劳动者转为服务合同下的平等劳务关系,非劳动法规调整。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损,按过失责任原则分担。工伤认定不包括劳务关系,执行职务伤害赔偿参照一般侵权责任标准。
专业解答对于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根据现行法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这不是典型的劳资关系,但仍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即使员工已离职并重新入职,雇主仍需按劳务合同制度处理,包括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第三方导致伤害,员工可向第三方索赔,雇主赔偿后可向肇事者追偿。伤亡事件还需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专业解答关于退休返聘员工工伤赔款: 1.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无保险则自选医疗机构。 2.交通餐饮住宿费:按地区政府规定标准支付,需批准。 3.康复治疗费:符合保险标准,部分需专家评审。 4.辅助工具费:经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直辖市标准支付。 5.停工带薪休假期:工资福利不变,最长12个月,可延长但需核准。医疗待遇继续,停工期按规定确定。
专业解答退休人员再次被聘时遭遇工伤,因双方是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补贴、住院伙食津贴等治疗和康复费用,并补偿因伤停工的收入损失。
律师解析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返聘人员,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的责任,需要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则需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职工可以及时催告其在有效期限内申报;如果单位逾期不申报的,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的有效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律师解析 退休后返聘不属于工伤。 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按照民事损坏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 退休后返聘不属于工伤。 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按照民事损坏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离职手续,享受到退休待遇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因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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