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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长春市经开区劳动仲裁是怎样?

何** 山东-滨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11 16:08:01 6774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内容,请问大家长春市经开区劳动仲裁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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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按照“城在林中、路在绿中、人在园中、房在景中”的城市建筑风格建设新城,基础设施大配套面积25平方公里,,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综合服务功能完备、商场、医院、体育馆等社会服务设施完善,城市承载力不断增强,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云集,人气旺盛,服务业繁荣。良好的投资环境成为全市吸引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最为集中的地区。
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外部交通便捷,距市中心人民广场18公里,距长春火车站16公里,距长春龙嘉国际机场29公里,有3条高速公路和2条高等级公路沿区而过,建设中的轻铁净月线于2006年通车。
开发区地处大黑山脉城区段核心位置,区域内林木葱郁、水域丰沛、山岭绵延,生态资源得天独厚,有喧嚣都市中的净土 之美誉。以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为核心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近百平方公里的人工森林。森林中,每立方米含负氧离子高达2万个,相当于城市中空气负氧离子含量的400至500倍。国家水利风景区、长春市水源地----新立城水库也坐落在净月开发区内。
自然状况
一个以“山、水、林”勾勒整体轮廓,体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文化浓郁,适宜居住、旅游,创业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生态新城吸引着各方有识之士。以上是对长春市经开区劳动仲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10-11 16: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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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土地开发经济纠纷的相关内容如下第1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2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20-12-09 01:12:54 回复

你好,长春市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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