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劳动
仲裁事宜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通常会在收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该案作出最终的裁决结果。
然而,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深入审查和讨论,此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将案件的
审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总时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若
逾期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则相关
当事人可依法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