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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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应当受到《民法典》有关定金适用规则的约束。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定金方式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主张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专业解答确认商品房预约合同效力纠纷案无效的依据是:是否合格的主体;是否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签订程序为一方向另一特定方发出要约,要约内容要包括特定标的物的较为详细、具体的情况,如规格、数量、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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