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定金条款的,应当受到《
民法典》有关定金适用规则的约束。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定金方式作为合同履行的
担保,交
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合同,无权主张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