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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是什么?

许** 四川-甘孜 劳动合同咨询 2022.07.11 22:20:30 493人阅读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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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1.协商解除
单位提出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提出无要求不需支付;
2.单位解除的情形
1)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随时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随时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随时无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随时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随时无需支付;
2)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支付;
裁员解除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需支付;
3.员工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无需支付;
1)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时通知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随时通知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随时通知需支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随时通知需支付。
2)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立即解除,无需通知需支付;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立即解除,无需通知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无需支付;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需支付;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无需支付;
单位被宣告破产需支付;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需支付。
3)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2-07-11 22:21:30 回复

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则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原告并未违背与被告之间的规章制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即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的案情,可以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情形满足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由于原告每年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所以应累加来计算。

本案作为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是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若原告违背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则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原告并未违背与被告之间的规章制度,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认为原告拒绝被告安排的两个工作岗位,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符合被告《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第二款即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辞退的规定。但是分析本案的案情,可以发现原告是于2008年1月15日至17日至管理处等候处理,而非被告意义上的旷工。原告只是不满意先前的工作,希望被告能将其调到更满意的部门。被告将其辞退,现在原告也不要求恢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情形满足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由于原告每年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所以应累加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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