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经与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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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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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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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的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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