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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婚假规定2017最新内容有那些?

宋* 四川-雅安 工资福利咨询 2017.02.20 20:38:57 646人阅读

我是吉林人,我和我男朋友准备结婚啦!打算去国外花长点时间去度蜜月,不过听说婚假规定改了?吉林省婚假规定2017和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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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婚假规定2017: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2017-02-20 20:4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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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婚假规定2017最新内容:婚假会因为您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是晚婚,则是15天婚假。可是如果不是的话,就不会有这么长时间假期,只有三天,可能就没有足够时间去国外度蜜月了!

2017-02-20 20:56:57 回复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5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本办法中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吉林省2017工伤赔偿标准2017的内容介绍如上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二)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应当书面明确委托事项,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在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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